【案例背景】
在鄉(xiāng)村傳統(tǒng)文化中,祖墳承載著家族的情感記憶與精神寄托。近日,木場鄉(xiāng)發(fā)生一起因施工導致祖墳損壞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木場司法所聯(lián)合多部門運用“情理法”調解模式成功化解矛盾,展現了新時代基層調解工作的創(chuàng)新實踐。
【糾紛起因】
2025年4月23日,史某某在施工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李某某家族祖墳靈位被埋、兩座墳墓受損。事發(fā)后,李氏族人群情激憤,集體阻撓施工并要求賠償,現場矛盾迅速激化。木場鄉(xiāng)龍?zhí)?/span>村調解委員會初步調解未果后,立即啟動“三級聯(lián)調”機制,將糾紛情況上報木場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過程】
木場司法所接報后迅速組建調解專班,采取“情理法”模式,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解:第一是情緒疏導階段。調解人員安排家族代表與史某某分開調解,并邀請族中長者參與其中,以“拉家常”方式疏導情緒,通過運用“背對背”調解技巧來了解矛盾糾紛的核心訴求,為雙方當事人設立“情感緩沖帶”;第二是民俗調處階段。調解人員邀請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從民間公序良俗的角度出發(fā),向史某某講述祖墳在鄉(xiāng)村文化中的特殊意義,以及損壞祖墳這種行為在鄉(xiāng)土社會觀念中被視為冒犯和不尊重的緣由;第三是法理闡釋階段。了解糾紛緣由后,調解人員根據糾紛涉及的法律條款,現場為雙方當事人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1183條、1184條關于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向他們說明與該起案件相似的裁判標準,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和責任認定。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史某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疏忽給李某某家族帶來的傷害,主動表示愿意賠償;李某某家族也意識到部分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主動對賠償金額進行讓步。最終,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是史某某賠償修繕費、精神撫慰金共計36000元;二是史某某負責按傳統(tǒng)規(guī)制恢復墳墓原狀;三是李氏家族配合史某某完成后續(xù)工程。
【工作啟示】
涉及傳統(tǒng)文化、民俗習慣是農村常見的矛盾糾紛類型,該案例是木場司法所創(chuàng)新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生動實踐之一,也為其他此類糾紛的調解提供了如下工作啟示:一是發(fā)揮出“民俗+法治”調解模式;二是建立“鄉(xiāng)賢評理團”參與涉風俗糾紛調解機制;三是推行“施工前文物遺跡排查”制度;四是建立“重大工程糾紛預警”制度;五是開展“以案釋法”法治宣傳。
【案例意義】
該案調解秉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為據”的原則,既通過法律規(guī)定彰顯法律威嚴,讓當事人明白違法行為需承擔法律后果;又通過情感溝通、公序良俗引導傳遞司法溫度,照顧到當事人的情感需求和鄉(xiāng)土文化傳統(tǒng),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充分彰顯了“情理法”相融合的基層治理智慧,為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實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其不能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3條【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4條【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