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城鄉(xiāng)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社會救助實施的準確性、科學性和公正性,依據(j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和《云南省城鄉(xiāng)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臨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社會救助時,對提出申請或者已享受社會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受災人員救助、特困人員供養(yǎng)、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yè)救助、醫(yī)療救助、臨時救助)保障的居民家庭或者個人對其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的行為。
第三條 核對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委托、授權核對原則;
(二)依法、客觀和公正原則;
(三)保密原則。
第四條 市級核對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管理工作。縣(區(qū))級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對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受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托,應當協(xié)助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和居民家庭或個人的授權,按照各自權限,通過網絡平臺或人工比對等方式,運用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數(shù)據(jù),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核對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委托部門,作為社會救助受理、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jù)。
縣級核對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市級核對機構負責跨市、縣(區(qū))的核對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加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備、落實必要的人員、經費,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搭建信息核對平臺,實現(xiàn)信息化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核對對象、家庭收入及財產核查工作內容和范圍
第七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象(以下簡稱核對對象)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戶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監(jiān)獄服刑人員、連續(xù)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八條 核查內容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家庭生產生活支出。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在提起申請前至少連續(xù)6個月內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轉移性凈收入等。財產是指家庭擁有的實物財產、貨幣財產,包括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具體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可通過調查就業(yè)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繳納等情況核查;外出務工人員按務工實際收入核查,無法獲取證明的可按外出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測算。
(二)經營性凈收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的企業(yè)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所得稅的繳納等情況核查;農業(yè)生產經營凈收入可通過從事農業(yè)、林業(yè)、養(yǎng)殖業(yè)及副業(yè)生產的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相關稅費后得到的凈收入。
(三)財產性凈收入可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分紅、出租房屋收入、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知識產權收益等情況核查。
(四)轉移性凈收入可通過調查養(yǎng)老金、失業(yè)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領取,以及獲得的贈與、補償、賠償?shù)惹闆r核查。
(五)實物性財產可通過調查房產、車輛等有較大價值實物擁有等情況核查。
(六)貨幣財產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以及債權債務等情況核查。
第九條 家庭成員中從事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的按《臨滄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主要農作物產量和養(yǎng)殖業(yè)收入?yún)⒖紨?shù)據(jù)》計算。
第十條 財產租賃收入,按家庭房屋出租、轉讓的所有收入據(jù)實測算。不提供收入的依據(jù)物價、房產部門制定的出租、出售標準計算。
第十一條 贍(撫、扶)養(yǎng)費的計算:按法院判決或者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約定計算收入。
第十二條 房產及存款的核定標準:擁有磚混結構主房150m2以下(農村人口在城市自行夠買房屋的除外)且家庭人均存款1萬元以下的。
第十三條 核對申請人生產、生活、就醫(yī)、就學主要支出。
第十四條 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優(yōu)撫對象按照規(guī)定享受的撫恤金、優(yōu)待金、補助金及護理費、軍隊復退轉補助費、異地安置安家費;
(二)政府頒發(fā)的特殊貢獻人員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生勤工儉學收入、獎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五)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孤兒基本生活費;
(六)從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定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和個人自繳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各項社會保險費;
(七)重度殘疾人在達到領取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金年齡之前領取的重殘養(yǎng)老補助以及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障的居民領取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障金;
(八)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九)新農村建設補助資金;
(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十一)80歲以上老人的健康補助和100歲以上高齡補貼;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算申請不予受理,由社會救助管理機構中止其救助申請:
(一)拒絕配合家庭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wěn)定性隱蔽收入),未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證明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二)家庭有勞動能力,但承包田地撂荒的;
(三)多次教育引導拒不參加社區(qū)、村組公益性勞動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轎車、客貨車輛(不含小型拖拉機)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qū)自費就讀,以及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
(六)在經營活動中長期使用雇工的。
第三章 核對工作的方式、程序、管理及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核對工作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網絡信息核對。通過網絡核對信息平臺對核對對象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
(二)離線信息核對。對部門間暫不具備建立信息網絡條件的,采用加密離線信息傳輸方式,對核對對象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
(三)實地調查核對。對無法采取網絡和離線方式核對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核對對象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
(四)其他必要的核對方式。
第十七條 核對工作程序:
(一)居民家庭申請社會救助項目時,由戶主向其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一門受理”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家庭經濟收入及財產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簽署誠信承諾書方式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同時出具對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授權書;
(二)“一門受理”窗口收到居民家庭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基本條件審核,再將基本條件符合申請標準的家庭申請材料報送有關社會救助主管部門;
(三)對于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申請家庭,有關社會救助主管部門(以下稱委托部門)應當將其所有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證明材料、核對授權委托書)報送核對機構,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
(四)核對機構完成核對工作后,應當形成核對報告,反饋委托部門,核對結果作為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jù)。
家庭收入核算中,除全面核查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外,還要重點收集家庭勞動力、重病重殘、大額負債、重大災情和子女上大學等影響家庭生產生活的情況。
第十八條 申請家庭對收入核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轄區(qū)內的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第十九條 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及收入變動情況。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及核實情況報縣(區(qū))民政局。
第二十條 縣(區(qū))民政局應當按戶建立家庭收入審核檔案,及時將家庭人口及收入變動情況登記歸檔,并根據(jù)變動情況結合救助需求對其重新進行家庭收入核算,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核對機構提供以下與核對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有關的信息:
(一)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社會救助、優(yōu)待撫恤、婚姻登記狀況、殯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登記及有關就業(yè)等情況;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就業(yè)、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有關情況;
(三)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繳納和使用等情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監(jiān)督管理等情況;
(五)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的納稅等情況;
(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和房屋出租,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購等情況;
(七)公安機關負責提供戶籍、機動車登記和出入境等情況;
(八)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jù)核對機構工作需求和委托協(xié)議提供有關信息。
核對機構根據(jù)申請救助家庭的救助申請和其家庭成員的委托授權,可以通過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金融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社會救助申請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的,由社會救助審批機關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作出處罰,取消其資格,并退回相應的救助資金,并記入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核對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妨礙核對機構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核對對象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市(縣)級民政部門提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根據(jù)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規(guī)定,記入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核對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循直系親屬回避制度,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核對對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qū))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確保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真實性。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臨滄市城鄉(xiāng)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
2.臨滄市城鄉(xiāng)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審核、審批表
3.臨滄市城鄉(xiāng)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主要農作物和養(yǎng)殖業(yè)產值及純收入?yún)⒖紨?shù)據(jù)
附件1
臨滄市城鄉(xiāng)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
因本人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出 救助申請,為全面核準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現(xiàn)授權 縣(區(qū)) 鄉(xiāng)(鎮(zhèn))城鄉(xiāng)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查詢核對授權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房產、車輛、存款等財產信息,請相關部門和機構予以提供。
授權人: (申請人)(簽字手印) |